長期看護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-居家看護服務、醫療看護服務
老人長期看護照護機構之規模為照護老人人數五十人以上、三百人以下為原則。
小型老人長期居家看護照護機構之規模,其照護老人人數為五人以上、未滿五十人。
醫院看護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其樓地板面積,按收容老人人數計算,平均每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。
設有日間照護者,其樓地板面積,按登記提供服務量計,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。
台北看護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施除符合前二條規定外,並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寢室:不得設於地下樓層。
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,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。
門淨寬至少為八十公分以上。
樓地板面積,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。
每一寢室至多設八床。
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直通之呼叫設備,其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;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十公分。
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,二人或多人床之寢室應有隔離視線之屏障物。
設有日間照護者,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。
二、護理站應具下列設備:
準備室、工作車。
護理紀錄、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。
應有之急救設備:氧氣、鼻管、人工氣道、氧氣面罩、抽吸設備、喉頭鏡、氣管內管、甦醒袋、常備急救藥品。
輪椅。
污物處理設備。
三、家庭看護照護區:
走道、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、欄杆。
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。
走道淨寬至少一百四十公分。走道二側有居室者,淨寬至少一百六十公分。
應設衛生設備及淋浴設備;至少應有一扇門,其淨寬至少為八十公分;
且應有為臥床或乘坐輪椅老人特殊設計之衛浴設備;多人使用之衛浴設備,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,浴廁應有扶手及緊急呼叫設備。
四、應有空調設備。
五、廚房應設有食物貯藏及冷凍設備。
六、日常活動場所:平均每人應有四平方公尺以上。
七、主要走道台階處,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。
八、浴廁、走道、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,應有對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之特殊設計。
九、應有被褥、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儲藏設施。
十、樓梯、走道及浴廁地板,應有防滑措施及適當照明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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